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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罗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 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