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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10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缪森琴与干丹红、杨岳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森琴,干丹红,杨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1079-1号申请执行人缪森琴。被执行人干丹红。被执行人杨岳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缪森琴与被执行人干丹红、杨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干丹红所有的浙J×××××的起亚牌小型轿车已被本院查封,现查明被执行人干丹红、杨岳军长期在外,一时难以寻找,且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记录及房产土地登记记录,本院已在乐清日报上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予以曝光,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对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64000元及利息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目前确实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10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冻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杨玲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