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郭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城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次申请抚养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晋市法民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军桃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连天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