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文娟与被执行人马勇抚养费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娟,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141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娟,女,1974��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勇,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9)莲民一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马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认的义务,向申请人张文娟支付孩子马硕辰的教育费、医疗费3968.6元,但被执行人马勇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义务。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肆仟零壹拾捌元陆角整(¥4018.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