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975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8月1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严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培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 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