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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975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8月1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严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培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 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