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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彭春云与被告刘满芳、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春云,刘满芳,余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1129号原告彭春云,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章武,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美玲,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满芳,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被告余浩,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春云与被告刘满芳、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春云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春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春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彭春云负担。审判员  林湘邕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