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瓶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陈洪水与钱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水,钱力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瓶商初字第187号原告:陈洪水。委托代理人:何兰江。被告:钱力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水诉被告钱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水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洪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洪水负担。审判员 单贤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缪剑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