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中民一撤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爱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鄂灵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爱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鄂灵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中民一撤字第8号申请人河南爱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昌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社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鄂灵红,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达斡尔族。委托代理人张玉良,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河南爱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的装饰材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鄂灵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裁字(2014)第7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鄂灵红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于2014年4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爱的装饰材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社粉,被申请人鄂灵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爱的装饰材料公司诉称:一、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爱的装饰材料公司的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西、农业路北6栋1单元1301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济源市既不是合同履行地,也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故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二、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超期审理本案,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本案中,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了鄂灵红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在未收到仲裁委员会延期通知的情况下,该仲裁委员会超期审理,违反了法律规定。综上,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超期审理,请求撤销济劳人仲裁字(2014)第79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鄂灵红辩称:一、《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二、爱的装饰材料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仲裁监督程序,与鄂灵红无关。鄂灵红主张自己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是必须的,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申请人爱的装饰材料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爱的装饰材料公司的住所地在郑州。被申请人鄂灵红质证后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鄂灵红的劳动履行地在济源,该证据证明不了本案应由郑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院认证如下:爱的装饰材料公司提供的证据,鄂灵红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可以证明爱的装饰材料公司的住所地在郑州。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鄂灵红在仲裁时提供的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和养老、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可以证明鄂灵红系爱的装饰材料公司派驻在济源的工作人员,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济源,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因此,申请人爱的装饰材料公司关于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8日受理了鄂灵红诉爱的装饰材料公司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故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28日审结该案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因此,申请人爱的装饰材料公司关于仲裁委员会超期审理的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河南爱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爱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慧代理审判员 石 林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