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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薛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马某,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薛某,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王卓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