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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104号原告房某某,女,198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吴某某,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宝根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文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