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榕民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与林文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林文建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215号申请人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陪坤,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天凯,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职员。被申请人林文建,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玮,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秀丽,福建智理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林文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各方当事人同意将本案相关技术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林文建共同全额预交,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已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现其向本院申请冻结林文建位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锦秀支行的人民币10万元存款。本院认为,为确保本案审结后鉴定费用能够得到执行,申请人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林文建位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锦秀支行的人民币10万元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阮秀全审 判 员  李 然人民陪审员  方 桦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