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民初字第8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鱼台农联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尹爱银、高照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农联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尹爱银,高照华,杜桂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民初字第870-1号原告鱼台农联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盛尊申,主任。被告尹爱银。被告高照华。被告杜桂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农联小麦种植专业合作与被告尹爱银、高照华、杜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鱼台农联小麦种植专业合作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照华的银行存款11000元、杜桂云的工资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鱼台农联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照华的银行存款11000元、杜桂云的工资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