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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民初字第8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鱼台农联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尹爱银、高照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农联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尹爱银,高照华,杜桂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民初字第870-1号原告鱼台农联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盛尊申,主任。被告尹爱银。被告高照华。被告杜桂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农联小麦种植专业合作与被告尹爱银、高照华、杜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鱼台农联小麦种植专业合作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照华的银行存款11000元、杜桂云的工资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鱼台农联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照华的银行存款11000元、杜桂云的工资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