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银川安泰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成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安泰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成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654号原告银川安泰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蓓蕾小区7号楼1-2号。法定代表人苏万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述谋,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银川安泰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刘成敏,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安泰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成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义务为由,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安泰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银川安泰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