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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朱玉生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生,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922号申请执行人:朱玉生,男,1950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锡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朱玉生与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