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01
案件名称
滕某与赖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146号原告滕某。委托代理人朱义,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甲。原告滕某与被告赖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义、被告赖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相识,1991年7月18日生育一子名赖乙。2007年2月27日双方补办结婚证。原告曾于2011年10月起诉离婚,后撤诉。期间,被告曾多次殴打原告。原告从2011年起离家,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赖甲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还是爱着原告。双方也没有分居。为此,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相识,1991年7月18日生育一子名赖乙。2007年2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结婚证中备注为已婚补办)。2011年10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次月撤诉。2014年2月11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等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主要还是缺乏沟通所致,但尚无证据表明已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增进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互敬互爱,通过双方的努力,夫妻还是可以和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滕某要求与被告赖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滕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朱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