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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二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吉县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农丰农资经销部与王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永吉县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农丰农资经销部,王林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二初字第00138号原告:吉林省永吉县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农丰农资经销部,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街内9-1-1号。负责人:肖建国,经理。被告:王林杰,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永吉县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农丰农资经销部与被告王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永吉县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农丰农资经销部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永吉县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农丰农资经销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永吉县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农丰农资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永吉县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农丰农资经销部负担。审 判 员  靳学堂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