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656号原告陈某某,女,201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强,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汝州市朝阳路。法定代表人刘青强,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利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世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