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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孙某某,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刘某某,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苗高现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