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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巴林右旗人险公司、王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公司,王某某

案由

对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右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公司(以下简称巴林右旗人险公司),住所地巴林右旗。诉讼代表人张某,巴林右旗人险公司经理。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蒙古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现住巴林右旗。原巴林右旗人险公司经理,现任巴林左旗人险公司经理。无前科。因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6月10日被林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右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巴林右旗人险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斯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张某、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初,巴林右旗人险公司经理王某某和时任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以下简称巴林右旗住建局)的黄某某(另案处理)进行协商,确定巴林右旗境内施工的建筑企业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到巴林右旗人险公司投保。巴林右旗人险公司将实收保险费的45%作为手续费回扣给巴林右旗住建局。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王某某任巴林右旗人险公司经理期间,巴林右旗人险公司以支付手续费的名义向巴林右旗住建局行贿685824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提供并宣读了证人证言、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巴林右旗住建局总分类帐及被告人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巴林右旗人险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请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巴林右旗人险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巴林右旗人险公司经理王某某为开展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与时任巴林右旗住建局局长的黄某某协商,巴林右旗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由巴林右旗住建局指定到巴林右旗人险公司投保,巴林右旗人险公司按实收保险费的45%为巴林右旗住建局提取手续费。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王某某任巴林右旗人险公司经理期间,巴林右旗人险公司以支付手续费的名义向巴林右旗住建局行贿685824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交待材料证实:2013年6月8日,王某某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巴林右旗人险公司按巴林右旗住建局代收保险费的45%,给巴林右旗住建局提取手续费的事实。2、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6月9日,林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对单位行贿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3、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崔某系巴林右旗人险公司经理助理。证实他们建工保险业务是由经理王某某具体办理的,因为王某某即是经理,又分管团体险。2010年建筑企业开始施工的时候,王某某开始运作,他直接和巴林右旗住建局联系,最后将这笔业务给了巴林右旗人险公司。巴林右旗人险公司将空白的保险单及空白保险费收据提供给住建局安监站,由安监站代收保险费。崔某受经理王某某指派,到安监站杨某某站长处结算,之后将保费及收据交给王某某经理。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初,人险公司经理王某某到他办公室找到他,希望他能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交给巴林右旗人寿保险公司办理。几经协商,王某某承诺按代收保险费的45%给住建局提取手续费。他觉得比其他保险公司高5%就同意了。因为住建局安监站对施工单位有管理监督的职能和权力,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又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投保的保险,保险公司为开展业务,让住建局安监站帮助代收。他又找到分管副局长于某某、站长杨某某商量变更保险公司的事,最后决定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的40%作为手续费交到局财会室,5%留安监站使用。5、证人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黄某某局长找到他二人一起商量投保的事,黄局长说人险公司给住建局的手续费比例是45%,比其他保险公司高,三人就同意在人险公司投保。让安监站负责代收保险费,把收取保险费的40%作为手续费交到局财会室,5%留安监站使用,其余部分交给人险公司。6、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证实:2010年—2011年,巴林右旗住建局安监站代巴林右旗人险公司给建筑施工单位开具的保险费收据。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文件证实:王某某的任职情况。8、户籍证明证实:王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9、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初,全区建工险业务旗县也可以批量做。他觉得是提升公司业绩和利润的机会,便找到黄某某。经过几次协商,最后商定按实收保险费40%的比例给巴林右旗住建局提取手续费。考虑到以往巴林右旗人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提成比例达不到40%,于是决定由巴林右旗住建局坐扣保险费的40%后,剩余部分交给巴林右旗人险公司。后又得知其他保险公司的保费都由安监站直接负责代收,又决定再增加5%的手续费,再次找到黄某某和杨某某,让安监站代收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人险公司将空白的保险单及空白保险费收据提供给安监站,由安监站代收建工保险费。单据在安监站,具体收了多少保险费以安监站的单据为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担任巴林右旗人险公司经理期间,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提取手续费的名义向巴林右旗住建局行贿685824元,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王某某系巴林右旗人险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300000元。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  玉  学人民陪审员 额尔敦其木格人民陪审员 萨  日  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迎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