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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埔法民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瑞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瑞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埔法民二初字第74号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虎山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吴昔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正操,该行职员。被告张瑞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瑞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德胜代理审判员  王彩芳人民陪审员  何丽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宏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