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002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西湖信用社与郝敏、刘克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颍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湖信用社,郝敏,刘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292-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湖信用社(现更名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负责人吴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占军,阜阳市颍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办主任。被执行人郝敏,女,汉族,阜阳市人。被执行人刘克超,男,汉族,阜阳市人。阜阳市颍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湖信用社与郝敏、刘克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2013)州民二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3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房产登记信息,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州民二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钧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治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