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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子洲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子洲县某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子洲县某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子洲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付某某,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告子洲县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子洲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57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子洲县某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付某某负担25元。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雄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