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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与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966号原告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地址:青县检察院对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751897-9。法定代表人刘鸿,任主任。被告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青县上伍乡周官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361639-1。法定代表人周恩金,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姜庆余人民陪审员  王 天人民陪审员  王风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兴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