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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0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农行颍州支行与袁伟、王昕、王金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袁伟,王昕,王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1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负责人张莉英,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袁伟,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阜阳市人。被执行人王昕,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教师,阜阳市人。被执行人王金侠,女,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教师,阜阳市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袁伟、王昕、王金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州民二初字第007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4月2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现因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州民二初字第00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钧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治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