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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范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姚慧娟与被告于秀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慧娟,于秀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姚慧娟(曾用名姚会娟),女,1979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于秀对,男,1978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慧娟与被告于秀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慧娟于2014年0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慧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慧娟负担。审 判 长  张庆合审 判 员  郭 奇人民陪审员  胡素芹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祝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