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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470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惠子芳审判员  王 燕审判员  柳 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