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浉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被告张某、张某乙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张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浉民初字第45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971年9月18日生被告张某,女,汉族,成年被告张某乙,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张某乙定继承纠纷一案,因本案继承财产信阳市香如故园林有限公司财产正在由双方当事人变卖过程中,变卖资金尚未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夏其伦审 判 员 汤 勇人民陪审员 孔卫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