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28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2869号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韦某某,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念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4年4月22日上午9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原、被告双方发送了开庭传票。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念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