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刑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汪承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自刑执字第243号罪犯汪承,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汪承1987年因犯贪污罪,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内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案犯上诉。2006年12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川刑终字第10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川刑执字第117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11月23日,本院以(2011)自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5年9月1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4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汪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承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承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4年6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雪丰审判员 郭庆春审判员 李昌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