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纳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杨某,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回族,无业,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纳某,男,1976年1月2日出生,回族,住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欲补充证据,故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原告降低诉讼标的部分退还原告3150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