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解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建李冬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李冬梅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刘建,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群英新村116号。被告李冬梅,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中州家属院57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诉被告李冬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