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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解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建李冬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李冬梅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刘建,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群英新村116号。被告李冬梅,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中州家属院57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诉被告李冬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