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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胡民初字第04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043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思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