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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297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委托代理人刘跃军,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熊彩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