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焦希斐与被告程姬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XX,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1479号原告焦XX被告程XX原告焦XX与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根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XX诉称,其与被告系高中同学,平时一直没有过多交往。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无法沟通,经常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导致原本不多的感情日益淡薄。其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依法分割;3、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程XX辩称,婚后关系一直很好,很少吵架,家里的事情都是听原告的。其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原、被告自由恋爱,2007年8月15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23日生一女焦XX,现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3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经法庭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表、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育有一女,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不能正确处理,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思想沟通,互谅互让,互相关心,正确处理共同生活中的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焦XX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曼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