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中法民六仲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升镇东锐电镀有限公司第三十分公司、田正生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东升镇东锐电镀有限公司第三十分公司,田正生
案由
仲裁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民六仲字第44号申请人:中山市东升镇东锐电镀有限公司第三十分公司,���所地中山市东升镇永胜村“光昌围”(东升镇东锐电镀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何巨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和林,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正生,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梁强,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山市东升镇东锐电镀有限公司第三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锐电镀分公司)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3〕4577号仲裁裁决,申请本院撤销该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田正生在东锐电镀分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并认定为工伤,为八级伤残,东锐电镀分公司未为田正生参加社会保险。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2月6日受理了田正生的仲裁申请,并作出中劳仲案��第〔2012〕336号仲裁裁决:一、东锐电镀分公司应向田正生支付:㈠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7日期间的工资1870元;㈡2011年3月工资差额300元;㈢工伤待遇差额42660.7元(该工伤待遇款项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评残费);㈣司法鉴定费用3866.66元;以上共计48697.36元。二、驳回田正生的其余仲裁请求。2013年10月24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田正生工伤复发,田正生遂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中劳仲案字〔2013〕4577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一、东锐电镀分公司须在裁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田正生:㈠医疗费354.5元;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6.5元;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668.4元;㈣交通费100元;㈤护理费5400元;㈥停工留薪期工资4267.36元;以上合计60796.76元;二、驳回田正生其余的仲���请求。东锐电镀分公司认为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田正生在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2〕336号仲裁裁决的过程中,持《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2011年8月2日)》主张工伤待遇的权利,要求东锐电镀分公司向其支付2011年4月17日至11月14日护理费14300元。对此,该会裁决认为:东锐电镀分公司应支付护理费6840元(90元/天×70天),对其他期间的护理费不予支持。然后,田正生在该院中劳仲案字〔2012〕4577号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再次持《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2011年8月2日)》主张工伤待遇的权利,要求东锐电镀分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1月13日至2013年11月17日期间的家庭护理费99600元,对此,该会裁决认为:东锐电镀分公司应支付田正生2011年8月2日至10月1日期间(共2个月)的护理费5100元(90元/天×60天),对其他期间的护理费不予支持。可见,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3〕336号仲裁裁决已经审理了田正生以《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2011年8月2日)》为据,要求东锐电镀分公司支付护理费的主张;但该会在中劳仲案字〔2013〕4577号案的审理过程中,对相同期间、相同依据的护理费作出裁决,属于重复审理,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裁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3〕4577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东升镇东锐电镀有限公司第三十分公司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李勇源审 判 员 姜新林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