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图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马文龙与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龙,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图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马文龙,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新华街民盛四委*组。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邰鸿君,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太平街105号。法定代表人杜慧玲,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文龙申请执行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延中民四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文龙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5750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延中民再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图们市人民法院(2011)图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四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四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晓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明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