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4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乐平诉戚海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乐平,戚海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4004号原告李乐平。被告戚海宁。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李乐平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为11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 新审 判 员 刘海侠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