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商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俞海燕与杭州东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天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海燕,杭州东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天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商初字第1651号原告:俞海燕。委托代理人:朱华祥。被告:杭州东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福。委托代理人:戴黎明。被告:范天福。原告俞海燕为与被告杭州东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天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4年4月22日,原告俞海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海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海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海燕负担。审 判 长 董 文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叶静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