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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8-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澄城项目、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澄城项目部,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渭中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澄城项目部。被执行人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渭中法民三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澄城项目、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确保权益人的利益得以实现,防止资产流失,依照《中华民族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澄城项目部位于澄城县古徽路东九路北侧土地,登记证号为“澄国用(2009)第00477号”,土地编号GT-09-03。查封期间该土地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东亮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田淑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