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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19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姜金铃等与北京福泰玉庄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金玲,徐翠英,王修武,王猛,王雷,北京福泰玉庄工艺品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19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金玲,女,1962年9月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翠英,女,1934年6月2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修武,男,1986年7月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猛,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雷,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五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古晓丹,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福泰玉庄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射击场路园博园内玉石园。法定代表人王寅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书云,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崔珂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斌,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金玲、徐翠英、王修武、王猛、王雷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9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90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唐亮代理审判员  郭炜代理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