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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民一终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陈华、肖志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魏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华,肖志芳,魏威,魏明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一终字第00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计涵青,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志芳,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系陈华之妻。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浩,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万华,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威,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明征,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华、肖志芳、魏威、魏明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华、肖志芳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邢 利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