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通中民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凤兰等人与环通乡江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凤兰,蒋盛吉,蒋盛霞,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江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兰,女,1949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市东昌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盛吉,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盛霞,女,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艾德茂,二道江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丽娟,女,1965年1月1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江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传东,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军,东昌区环通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林作才,东昌区环通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凤兰、蒋盛吉、蒋盛霞因与上诉人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江南村民委员会之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3日作出的(2013)东江西民初字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江南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上诉人张凤兰、蒋盛吉、蒋盛霞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凤兰、蒋盛吉、蒋盛霞撤回上诉。准予上诉人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江南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上诉人张凤兰、蒋盛吉、蒋盛霞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凤兰、蒋盛吉、蒋盛霞负担;上诉人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江南村民委员会二审案件受理费4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江南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萍代理审判员  张云龙代理审判员  王立武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慧博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