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终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景泉与凌建根、肖宁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景泉,凌建根,肖宁,凌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终字第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景泉。委托代理人陈宗瀛,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建根,现羁押于安徽省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委托代理人陈燕,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凤。委托代理人徐华芬,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景泉与被上诉人凌建根、肖宁、凌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上诉人刘景泉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3)钟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景泉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景泉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景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180元,减半收取10590元,由上诉人刘景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卫审 判 员 邵泽宇代理审判员 顾 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