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房商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长江与吴丙珍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江,吴丙珍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房商初字第00039号原告李长江,男,1989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吴丙珍,女,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江与被告吴丙珍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江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长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仇 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方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