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05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洪显狮与王长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显狮,王长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5667号原告洪显狮,男性,年龄30。被告王长春,男性,年龄47。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显狮诉被告王长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汝银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