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孟德起与李海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德起,李海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27号申请人:孟德起被申请人:李海娜本院在执行孟德起申请执行李海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高民初字第5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德起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延期执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257、2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高民初字第505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