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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非执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杜明全房屋拆迁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杜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阆非执审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易良,男,该局局长。听证委托代理人李晓东,阆中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副主任。听证委托代理人杜朝祖,阆中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职工。被申请执行人杜明全,男,汉族,1947年10月出生,重庆市南岸区白鹤路66号中冶林荫大道*幢**楼*号,身份证5129021947********。听证委托代理人鲁杰,阆中市恒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被申请执行人杜明全不履行阆住建拆裁字(2013)09号行政裁决,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裁决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原阆中市规划和建设局享有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法定职权。2010年12月2日,阆中市规划和建设局更名为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公布之日施行。200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以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本案拆迁人拆迁许可证取得时间是2010年5月18日。综合前述,申请执行人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享有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法定职权。申请执行人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行政裁决。该行政裁决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的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阆住建拆裁字(2013)09号行政裁决所确定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明勇审判员  蔡崇荣审判员  赵 炜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