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民初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仙民初字第2680号原告叶某某,女,住仙游县。被告陈某甲,男,住仙游县。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经常赌博,不尽家庭义务,双方于2013年3月份开始分居至今,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陈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自2014年4月起每月15日支付给原告孩子的抚养费800元(人民币,下同)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被告经常赌博,不尽家庭义务不是事实。双方没有分居生活,原、被告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7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6年11月5日生育女儿陈某乙。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经常赌博,不尽家庭义务,双方于2013年3月份开始分居至今,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对其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且已生育子女,原告主张双方的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