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执字第14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樊红与欧阳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红,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执字第1485-1号申请执行人樊红。被执行人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戴桂香。樊红与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京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樊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桂香名下虽有数套房产,均因被执行人在外所欠债务较多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在先,目前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京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铭琛审判员 周子非审判员 于 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凌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