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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黎某某,男。被告江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因与被告江某某自行协商处理,原告黎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官忠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