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黎某某,男。被告江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因与被告江某某自行协商处理,原告黎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官忠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箐 关注微信公众号“”